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冠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冠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11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