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張胤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欣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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