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陳藟華 被告 楊忠雄 上列被告楊忠雄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