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黃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 陳園 (日本大正1年4月2日亡)」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園(日本大正2年4月2日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參照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即明。
二、查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2號,於民國103年7月8日所為之家事事件之裁定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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