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 張顯業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顯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事件裁定免責,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消債聲第1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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