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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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36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許裕翔 即 許麒烽 即 許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