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貽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5月23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饒佩妮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