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435號債權人 葉佳穎 債務人 陳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支付命令狀」原係以其執有第三人鎰盛機械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支票,屆期向付款人提示遭退票為由,聲請對該公司負責人即債務人陳宜慧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並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前開說明,自無庸負票據責任,是債權人依票據關係所為之請求,即屬無據,本應全部駁回。惟於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另以「民事補正暨釋明狀」提出其與債務人簽定之「投資合作契約書」,其中第五條載明,雙方合作期限自102年6月19日起至102年9月20日止,期限屆滿之日,乙方(即債務人)應將全數資金返還,則依債權人歷次書狀意旨可認定,其未獲清償之票款即屬上述資金之一部,債權人自得依契約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又前述「投資合作契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利率,而資金之約定清償日即為合作期限屆滿之日,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說明,即為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除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債權人其餘請求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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