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徐建華 被告 李福豪 兼訴訟代理 汪宜庭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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