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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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玉英(原名甘馬玉英、馬文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玉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玉英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張育彰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