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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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5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6號抗告人即原告 鄧雅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