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紹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紹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紹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張育彰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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