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治潁指定辯護人翁瑞麟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治潁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治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被告雖均保持緘默,然依證人 戴葉秀芳戴敏戴世崗 之證述,堪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及準加重強盜罪此最輕本刑各為10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犯罪嫌疑重大,則其於面對本案重罪訴追,為求避責所生之逃亡之心自相對強烈而具逃亡之虞,故認被告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
108年9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被告之羈押期間雖將屆至,然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而被告所涉犯行係最輕本刑各為10年以上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既已如前所述,則被告於面對如此重大刑責之下,其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而具有逃亡之虞。是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順利進行,應自108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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