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以99年度簡上字第511號判決在案,其中有關所引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帳號「000-00000000000000」之記載,經核被告所申請渣打銀行帳號應為「0000-000000000」,此有渣打銀行函文在卷可稽,其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游智棋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