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張雨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萬4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