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張雨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萬4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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