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0號
原   告  丁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台灣利豐物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修理
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