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彥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彥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彥揚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6月24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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