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瑋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 陳賢章 之繼承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除起訴狀附表所列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更正起訴狀附表之內容。

二、本件分割繼承登記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6日,訴之聲明所載登記日期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被繼承人陳賢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被告陳志瑋之應繼分比例。

五、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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