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