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丙○○右二人共同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三四號),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所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二行關於審判長法官「蔡榮澤」、第三行關於法官「丁俊成」之文字應分別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孟宜」、法官「蔡榮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內第二行關於審判長法官「蔡榮澤」、第三行關於法官「丁俊成」之文字,茲於製作正本時繕打錯誤,自應分別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孟宜」、法官「蔡榮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榮澤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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