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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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林雁淳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
陳錦升 被告陳 邱阿霞
邱義祥 邱鳳英 邱麗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7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 陳邱阿霞 、邱義祥、邱鳳英、邱麗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價額│││(苗栗縣○○鎮○○段)│(元/㎡)│(㎡)│部分比例│(新臺幣,元)│├──┼───────────┼──────┼────┼─────┼───────┤│1.│580地號土地││1,462.67││1,170,136│├──┼───────────┤2,400├────┤1/3├───────┤│2.│602地號土地││2,751.72││2,201,376│├──┴───────────┴──────┴────┴─────┼───────┤│合計│3,37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