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葳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105年度執字第5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葳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陳葳霖因違反森林法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竊盜││├────────┼──────────┼──────────┼──────────┤│宣告刑│撤銷緩刑.有期徒刑8│有期徒刑8月.││││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8│││││萬7684元.│││├────────┼──────────┼──────────┼──────────┤│犯罪日期│101年11月2日│10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2號│偵字第6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31│105年度易緝字第1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105年3月2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31│105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判決││號││││││103年度撤緩字第157號││││├────┼──────────┼──────────┼──────────┤││判決│103年3月4日│105年4月6日││││確定日期│103年10月3日撤緩確定│││├───┴────┼──────────┼──────────┼──────────┤│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撤│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緩助字第2號│第59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