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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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彭貴琪
346巷25弄10號16樓 林靜華
12巷20之8號 吳嬌鑾 李東 和被告 彭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9,63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後庄小段739-2地號土地面積29.9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36元=719,6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該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9,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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