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 林金鎮
號被告 陳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7鄰84號房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0元(計算式:系爭房屋價值295,8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147,9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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