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上訴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洪主民 律師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柯郭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盧美慈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兩造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0000000號「Micro-te
eth)」商標(下稱系爭商標),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民商上字第2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有廢止註冊之事由,而有撤銷之原因,惟為上訴人所否認。又被上訴人已於民國102年1月31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商標廢止註冊之申請。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商標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