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 黃立鎗
號 黃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溪 、 黃清香 及 黃王麗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鄉○○段259、26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者究為苗栗縣○○鄉○○段259、260地號土地?又占用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黃清溪、黃清香及黃王麗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