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正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正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正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同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亦明。經查,受刑人莊正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再經本院以10
1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繼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39號裁定,就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於101年10月15日發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等節,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洵堪認定。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與首揭規定相合,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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