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劉正旭
參加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信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7月6日以「風扇及其扇框」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32項。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7317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賴信安於100年8月23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分別於100年12月20日及101年10月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101年10月5日更正本(其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項規定,准予更正。旋參加人於101年11月7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項之規定,原告亦於102年1月18日提出舉發補充答辯書,被告爰就本件舉發案依上述補充舉發理由及該更正本審查,於102年4月22日以(102)智專三(三)02063字第102204893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2年8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49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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