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阿嬌 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美智 上二人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阿嬌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美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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