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A女被告 孫廷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伊倫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