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吳克府
陳錫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王聖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原受僱於被告,民國103年間退休,請求
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差額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被告則辯稱本院無管轄權等語。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參見被證2),且原告曾就任職、離職事項出具同意書予被告,表示「若發生訴訟時,本人同意以本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被證1),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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