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8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群聖奧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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