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50號原告 彭國洋 被告 幸偉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93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