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9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26號債權人綠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宸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本件請求其中金額新台幣49,800元為懲罰性違約金,該金額不得請求利息,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聲明」。
三、請提出已依合約內容通知債務人終止合約及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