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22號債權人 吳喬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邦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之民國108年4月至12月薪資所得清單、扣繳憑單等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邦弟有限公司匯入薪資之載有債權人姓名之存摺封面暨內頁資料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