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住臺北縣○○鎮○○路○段○○號」應更正為「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臺北縣○○鎮○○路○段○○號」係「住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