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一(二)部分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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