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坤冀┌───────────────────────────────────────────────────┐│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17││││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