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