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鳳萍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九一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