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又強 、 張一強 、 余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張又強、張一強、余平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張又強業 因於民國86年7月24日出境並於88年8月25日為遷出登記、債務人 張一強業 因於85年12月28日出境並於88年2月22日為遷出登記、債務人 余平業 因於87年9月3日出境並於89年10月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