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明選任辯護人洪茂松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75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三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于明涉毀棄損壞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案卷證繁雜,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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