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丙○○Edu
甲○○Fe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丙○○Edu
甲○○Fe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