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8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