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3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