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85號原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