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
謝以涵 律師被告 羅安筠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