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3號附民原告 林茂盛 附民原告 林蘭惠 附民原告 林蘭評 附民原告 林玫秀 附民原告 林煌斌 附民原告 林煌智 附民原告 林煌欽 前七人共同送達代 毛碧菁 收人前七位原告共同訴 洪國欽 律師訟代理人被告 楊清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