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