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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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天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群 被告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萬久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職權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伍幸怡